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执166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4555X。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男,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72087525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2日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2021年8月29日,买受人***以3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井研县XXX房产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所有。井研县XXX房产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