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执166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4555X。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72087525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川1124执166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井研县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乐山市井研集益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井研县XXX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位于井研县XXX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