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博爱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执1709号
申请执行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柏山镇海华路北段(壹帝城商铺10号-11号)。
法定代表人:武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区阳庙镇鹿宿村西头。
被执行人:焦作鑫盛世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白庄村北。
申请执行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鑫盛世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于2019年7月12日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保险、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向焦作市车辆管理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截至2019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标的为151998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