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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某某等9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11执103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邹安阳
被执行人陈伟
被执行人高秀清
被执行人苗金玲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焦作博燃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江源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等9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11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8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并扣划6521.59元交付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无公积金。
3、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邹安阳名下车牌号为豫H73373的长安牌汽车、豫HZM988东风日产牌汽车,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HHH065别克牌汽车、豫H11651解放牌汽车,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江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HC5095豫新牌汽车、豫H75367豫新牌汽车,其他车辆经本院查询已注销或实际不在该公司名下,暂无法处置。
4、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邹安阳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32号金属2号楼2-602号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伟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学生路焦矿机关家属区1号楼109号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盈滨·绿生花园第16幢3单元3A11室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规划兴园路东侧面积18665.25平方米的土地,都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福军
审判员  刘城韬
审判员  翟 卫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辉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