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标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2民初264号之一
原告: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邹安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华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工业技术学校东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平顶山市叶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迪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