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1141号
原告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高素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王团结,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灵锋。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覃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覃灵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警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