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481执28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0号附6号1号楼2单元15号。
法定代表人:高素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张沟村。
法定代表人:高永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购车款2038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郑州神火兴盛矿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