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60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0号附6号1号楼2单元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9716884K。
法定代表人:高素琴。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操振伟,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刘艳艳,女,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操建委,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操建委、**、操振伟、刘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操建委、**、操振伟、刘艳艳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刘艳艳、**有银行存款合计13097.36元,本院已扣划13097.3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