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恢4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0号附6号1号楼2单元15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张建民,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张建波,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朱玉彬,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豫0105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20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0月24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前往郑州市地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8月27日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2019年9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的下落,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约谈案件的申请人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民、张建波、朱玉彬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谷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