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保15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0号附6号1号楼2单元15号。
法定代表人高素琴。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操振伟,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刘艳艳,女,汉族,1987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操建委,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玄武镇操庄行政村操庄1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4日生效的(2019)豫0105民初920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操建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19279元,并支付违约金23855.8元,共计143134.8元。二、被告操振伟、刘艳艳对上述被告操建委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3元,减半收取1581.5元,由被告操建委、**、操振伟、刘艳艳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玄武镇营业所的账户62×××77存款10491.55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