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靳清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0号附6号1号楼2单元15号。
法定代表人高素琴,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诉靳清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路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恢16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