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1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中山东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959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市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嘉南湖劳人仲案(2022)49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4000元。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23年3月13日履行付款义务,即在执行案件立案之前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不符合执行受理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认为驳回执行申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犇 二О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