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1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东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95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多,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5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00元;2、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虽有余额,但不符合扣划条件,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3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5月8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3年7月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除不能处置的公积金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19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