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保675号 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环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UWE7N7X。 法定代表人:**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959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15064.26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5064.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5064.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4595.32元,由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