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龙业建材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6477号 原告:浙江龙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龙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龙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