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2439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环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UWE7N7X。 法定代表人:**嫦,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959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860.3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以及大部分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财产保全费4595.32元,以上合计4756.32元(此款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10570.64元),由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814.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