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220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147312.8元,质保金510115.2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4483.87元,利息2071元,执行费199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申请执行人收到款项后出具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作出的(2023)浙0421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及(2023)浙0421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