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先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先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4民催38号
申请人山西先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233号科慧大厦2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57262336Q。
法定代表人戴咏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报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47号正东公寓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08955034XM。
代表人邹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乔文鑫,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振平,该分行职员。
申请人山西先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0100051/23230869、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18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18日、出票人为河北曲寨矿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石家庄天汇废弃资源加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6年9月6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700元,由申请人山西先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彦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霍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