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1民催13号
申请人山西先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内蒙古天立药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1,800元,由申请人山西先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奇
审 判 员 胡美星
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东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