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4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周银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波,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10日生,住海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波,男,1984年10月18日生,住海安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11月10日生,住海安县。
上诉人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波及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
院(2017)苏0621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