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堵桂珍、***等与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1民初4369号
原告堵桂珍,女,1939年9月11日生,住海安县。
原告***,男,1966年8月21日生,住海安县。
原告周万进,男,1968年12月1日生,住海安县。
委托代理人倪兴宏,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同为原告堵桂珍、***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钟涵村十九组。
法定代表人周银根,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堵桂珍、***、周万进诉被告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堵桂珍、***、周万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堵桂珍、***、周万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堵桂珍、***、周万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堵桂珍、***、周万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