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497***与江苏瑞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249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瑞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仲涵村19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瑞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荀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