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2133号
原告:北京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悦秀路99号6层2单元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1471347K。
法定代表人:贾艳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洪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石门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石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43844。
法定代表人:贠振德,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鑫石门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孙亚卿
书 记 员 倪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