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执异2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3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MA488DAH3M。
法定代表人林真,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德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凉务乡铁路寨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942005198。
法定代表人饶久德。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7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8年6月1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利川市德福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湖北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华苑”项目的房产201、203、204、207、208、209、210、501室的查封。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修贵
审判员 殷良平
审判员 王广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