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420号
原告:**,男,生于1993年1月25日,住宣恩县。
被告: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88DAH3M。
法定代表人:林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训宽,男,生于1964年1月16日,住利川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6年9月23日,住恩施市。
原告**与被告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利川市国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李成召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