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市庆财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时延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宁市庆财牧业有限公司,住东宁市。

法定代表人:孙庆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宁市庆财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宁市庆财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东宁市庆财牧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宁市庆财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传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凤臣

书 记 员 迮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