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执10号
被执行人: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10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125元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东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