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牡丹江阳明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10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牡丹江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822元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东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