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1民初117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9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妨碍他人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42元,减半收取计150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