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97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4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河东南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建国、曹云南,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双烈村29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通刘公路328号1、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顺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4执19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特别提醒: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逾期,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