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24民初455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普照。
原告**与被告***、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