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3财保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兴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726276487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6号金仕华城1-3010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948798。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教师住宅一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2024年6月6日,本院依法作出(2024)陕0703财保1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金额限于584737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保全如下财产:2024年6月1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西环路支行××××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限冻结金额584737元,冻结时可用余额475699.6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兴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案件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兴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