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747号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申请执行标的1100000元,本院同日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前进路支行(账号:80606070********)账户存款1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00000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2、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前进路支行(账号:80606070********)账户存款1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00000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3日);
3、执行局依法解除对汉中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北团结街支行2660××××7060账户的冻结措施,解除金额为1080005.27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747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8月16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