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11民初728号
原告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桂大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被告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雁中路政府大楼****。
原告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廖勇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