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824民初1508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水吼镇梅寨村张屋组16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6408120090。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舒苑小区4幢102室,身份证号码340824197002023412。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水吼镇下街3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8112196618。
被告:***,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水吼镇天堂村上畈组18号,身份证号码342824196312146618。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水吼镇下街3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8112196618。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水吼镇黄龛村徐屋组25号,身份证号码340824199812146616。
被告: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桂大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882224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诚,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判决***、***、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第二笔本金55万元及逾期利息1.5万元;3、判决***、***、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第二笔借款的逾期利息1906.67元;4、判决***、***、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第三笔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3万元;5、判决***、***、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总投资款180万元的利息20万元;6、判决***、***、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垫资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978.76元;7、判决***、***、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115.83元;8、判决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与***是亲戚关系。2018年下半年,***在广西来宾市金秀县桐木镇接到一个修路工程,需要向桂林市顺达路桥有限公司提交工程标的10%的保证金,大约360万元。***找到***向其借款180万元,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借款,并许诺给予高额回报。于是***、***把180万元分三次转给了***。截止起诉前,***、***、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尚欠***、***129.5万元。其间,***、***为了工程的顺利开展,又垫资了7万元投入工程,要求***、***、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字认可,但是***、***、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拒绝签字。后来,***、***要求从该工程中退出来,双方签了一个所谓的退伙协议。但是实际上是借款协议。综上所述,***、***和***、***、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入伙协议,也不具备合伙协议的收益共享、风险负担的原则,更不具备是一个管理者的角色,***、***是与***、***、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民间借贷关系,现因为***、***、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上述之诉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根于2020年7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29.5万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73元,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7673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