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7民初852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山至**公路(**段)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梁勤,主任。
被告: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大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桐,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凤山至**公路(**段)工程建设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2.1元,减半收取215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滕树标
人民陪审员欧少芬
人民陪审员欧阳松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