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莫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袁清,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2)桂0311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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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