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
法定代表人莫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雅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
法定代表人:袁清,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11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 雄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