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825民初3750号
原告: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詹筱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沪杭公路8412号1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港畜禽公司)与被告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德环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港畜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港畜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齐德环保公司赔偿损失6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齐德环保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28日,龙港畜禽公司与齐德环保公司签订了《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沼气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齐德环保公司为龙港畜禽公司沼气发电工程设计及安装施工,工程造价为180万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工期为60个工作日。同时双方在合同第五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即齐德环保公司未按合同完成工作的,责任和损失由齐德环保公司负责,由此造成龙港畜禽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齐德环保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龙港畜禽公司分期支付齐德环保公司工程款60万元,但齐德环保公司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施工,且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2018年8月14日齐德环保公司向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龙港畜禽公司支付工程款,经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浙0825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齐德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齐德环保公司未按时完成沼气发电工程,造成龙港畜禽公司投入的60万元成为损失,加上本案诉讼造成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总损失为615000元。综上,龙港畜禽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沼气工程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齐德环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给龙港畜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齐德环保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法提起诉讼。
齐德环保公司辩称,1.根据双方签订的沼气工程施工合同书及龙游县人民法院(2018)浙0825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本案所涉的沼气工程是否完工结果不明,哪方违约也不明确。2.即使齐德环保公司存在违约,也不必然导致龙港畜禽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龙港畜禽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直接的经济损失。综上,龙港畜禽公司的诉请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龙港畜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齐德环保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齐德环保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9月28日,龙港畜禽公司与齐德环保公司签订了《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沼气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齐德环保公司为龙港畜禽公司沼气发电工程设计及安装施工,包括工艺管道、电气仪表与控件工程安装施工,沼气站内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调试,厌氧罐基础的施工,工程采取总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180万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工期为60个工作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齐德环保公司进行了施工,龙港畜禽公司向齐德环保公司支付了工程款60万元。2018年8月14日齐德环保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港畜禽公司支付工程款4720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浙0825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齐德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齐德环保公司未对工程继续施工,龙港畜禽公司也未向齐德环保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中,双方对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存在争议,但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齐德环保公司有违约行为并且违约在先,退一步讲即使齐德环保公司违约,本案中龙港畜禽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齐德环保公司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故龙港畜禽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