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3464号
原告: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詹筱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沪杭公路8412号1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接到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要求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龙港畜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