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色亿安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2执42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护航公路8412号1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中色亿安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感化胡同3院3号南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齐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12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色亿安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色亿安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色亿安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色亿安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