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执11722号之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6执117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红旗。
被执行人:曹聪,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曹刚。
被执行人:曹刚,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曹慧,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此次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06执1172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祥
审判员 肖煜影
审判员 桑 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莹
审判长 吴晓祥
审判员 肖煜影
审判员 桑 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