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执11719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6执117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友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聪,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上海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曹刚。
被执行人: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红旗。
被执行人:曹刚,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曹慧,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聪钱款人民币213万元,或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曹聪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曹慧名下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XXX号“新永兴城”C3031、C3032、C3033、C3035、C3036、C3038、C3039、C3040、C3041、C3042、C3043、C3045、C3046、C3079、C3080、C3081、C3082、C3083、C3085、C3086、C3088、C3089、C3090室的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煜影
审判员  桑 斐
审判员  周广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莹
审判长  吴晓祥
审判员  肖煜影
审判员  肖煜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