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世纪种苗有限公司

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爱科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40092号
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5号东升八家郊野公园管理用房001-005号。
法定代表人:路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新,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爱科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5号东升八家郊野公园管理用房。
法定代表人:徐敬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群,女,北京世纪爱科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大连世纪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667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爱科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连世纪种苗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北京东升爱科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唐盈盈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