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2923民监3号
原审原告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欧超林、邹占国、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沛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祥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 琼
审判员 李永恩
审判员 龚丽星
书记员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