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927民初376号
原告:***,男,***年11月2日出生,白族,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大寨镇新民村委会瓦窑组05号(身份证号码:533523***********)。
被告: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100号民航电信707室。
法定代表人:孔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嵩明值业建筑工程处业主,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官庄村委会矣纳龙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华星安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因本申请人的证据不足,需要继续取证或者私下与**协商解决”为由而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