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3401民初592号
原告:尹正有,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云南全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约书,云南全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
法定代表人:孔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尹正有与被告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正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正有因客观原因需暂缓起诉而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正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9.00元,减半收取计3354.5元,由原告尹正有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