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295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存浩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存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云南存浩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