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11执295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孔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存浩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矣六乡水木清华G5幢3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勋,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国勋,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昭通市绥江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空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存浩商贸有限公司、朱国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云南存浩商贸有限公司、朱国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