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8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1039566T,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76809789M,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鸣鹿办事处交警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大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大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28执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振
审判员张帆
审判员*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